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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28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进行修订如下: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限额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限额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
董事会委托理财限额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
董事会关联交易限额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 。”
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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