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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2-10-17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公布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改字(1992)年第417 号文批准,公司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30000100005255。 

      第三条 公司于1990 年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 万股,于1994 年1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 GROUP.IN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40号 邮政编码:15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6,805,37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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