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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油”)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东方粮油在境内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须与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品种相符,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东方粮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东方粮油因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东方粮油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现货交易的数量。


第四条 东方粮油全年境内期货套期保值总保证金不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如所需保证金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则须东方粮油董事会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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