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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 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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