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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18-03-24 来源:董事会办公室 点击次数: 打印 作者:丁辰 字号:

2018年1月11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在哈尔滨东方大厦视频会议室现场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3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168,286,553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31.4514%。股份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含14项子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三项议案。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种类系可交换为股份公司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为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期次及规模安排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马雷、尹涵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已于1月12日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