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资者关系 > 公司治理 > 正文


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董事会充分掌握公司经营信息, 做出科学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并确保及时、准确、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经营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上报部门。董事会秘书为经营信息处理的负责人,负责将经营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经营信息报告工作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经营信息报送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下载